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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7709号“KEKASI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2:45关于第62967709号“KEKASI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69号
申请人:郑勇华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7709号“KEKASI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6369号“KEKASI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洗洁精;上光剂;研磨膏;芳香剂(香精油);非医用漱口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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