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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6020号“FJ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2:38关于第63356020号“FJ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56号
申请人:江门市俊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6020号“FJ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7906号、第52393004号、第52370502号、第49196411号、第49209314号、第49208505号、第87170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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