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0299484号“顶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1:37关于第50299484号“顶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53号
申请人:尚善龙
委托代理人:临沂齐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9484号“顶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3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顶星”与引证商标“TOPSTAR”(可译为“顶星”)含义基本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