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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1770号“行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1:30关于第61761770号“行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59号
申请人:贵州行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1770号“行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2835号“行德堂XING DE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2年7月6日止,第9535238号“行德堂XING DE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22年7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第26050253号“珩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雪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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