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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23164号“大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7:36关于第58423164号“大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92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23164号“大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1105号、第46251090号、第19432127号、第10285170号、第376970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等。
经复审认为,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书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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