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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8165号“生物人 BIOLOGICAL M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7:21关于第61648165号“生物人 BIOLOGICAL M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36号
申请人:丹婷(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8165号“生物人 BIOLOGICAL 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0321号“千人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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