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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25158号“ITEN DIAMOND 十全十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7:15关于第60425158号“ITEN DIAMOND 十全十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832号
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25158号“ITEN DIAMOND 十全十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4792号商标、第59843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DIAMOND”一词的商标专用权,放弃后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DIAMOND”可译为“钻石”,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虽申请人声明放弃“DIAMOND”的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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