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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9088号“凯迪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6:25关于第64709088号“凯迪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68号
申请人: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9088号“凯迪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1079号“凯迪克”商标、第814397号“凯迪拉克”商标、第3316715号“凯迪拉克”商标、第59779267号“凯迪拉克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无效期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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