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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04333号“LEL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5:28关于第43504333号“LELF”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55号
申请人:道达尔能源控股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立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对第43504333号“LEL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70847号“elf”商标、第4574768号“elf及图”商标、第1151722号“埃尔夫 elf”商标、第1146748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了400件商标,不存在实际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品牌介绍;行业排名;财务报表;相关宣传资料、参加展会资料、销售资料;经销商、快速换油中心网点列表及店面照片;相关案例;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珠宝首饰修理;艺术品修复;钟表修理;防锈;采矿;建筑信息;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重新镀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或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7类车辆服务站;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剂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至第45类全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83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多件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至第45类全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83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多件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LELF”与引证商标一至四“elf”、“elf及图”、“埃尔夫 elf”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前述焦点问题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难谓构成“复制、摹仿”,故我局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对本案裁定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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