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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90927号“LA GIRL KISS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4:01关于第19590927号“LA GIRL KISS BEAUT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88号
申请人:美21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途灵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少崇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19590927号“LA GIRL 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L.A.GIRL”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多年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46129号“L.A.GIRL”商标、第25625566号“L.A. 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申请人“L.A. GIRL”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多次且大量地对其他品牌进行复制、摹仿,其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行业内从业人员,理应知道引证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情况,不应核准注册。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必将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标识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全球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
2、“L.A.GIRL”百度、淘宝、京东搜索结果;
3、海外旗舰店产品页面;
4、仿冒商标信息;
5、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在“化妆品;睫毛用化妆制剂;口红;唇彩;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并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洗面奶;洗发液;浴液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在第3类申请注册了30余件商标,包括“JEANSKII”、“贝凝菲”、“蓓凝妃”、“贝伶菲”、“贝莉斐”、“贝丽斐”、“贝莉菲”、“BERRIFIT”、“SLEER KISS BEAUTYSLEER KISS BEAUTY”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1、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LA GIRL KISS BEAUTY”,与引证商标一“L.A.GIRL”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之外的洗面奶、洗发液、浴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其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鉴于争议商标在洗面奶、洗发液、浴液商品上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搜索截图、淘宝及京东搜索截图、海外旗舰店截图并非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所涉商品为眼影等,并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同时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在我国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字母表现形式完全相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商标或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JEANSKII”、“贝凝菲”、“蓓凝妃”、“贝伶菲”、“贝莉斐”、“贝丽斐”、“贝莉菲”、“BERRIFIT”、“SLEER KISS BEAUTYSLEER KISS BEAUTY”等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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