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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7346号“至臻ZHIZH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3:27关于第5827346号“至臻ZHIZHE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梅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德清
申请人因第5827346号“至臻ZHIZ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89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3、实物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婴儿全套衣”等全部核定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石启雷于2007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2年1月6日转让至叶德清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温州舒尔丹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能够证明温州舒尔丹服饰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销售“至臻ZHIZHEN”品牌服装商品。证据3实物照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婴儿全套衣”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鞋;体操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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