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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06254号“UNITRU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1:14关于第61506254号“UNITRU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11号
申请人:浙江丰禾过滤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6254号“UNITRU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8387号“UNICOUPLING及图”商标、第17684920号“UNI PLUS及图”商标、第35030103号图形商标、第48750404号“创新•与智慧同行 unicom”商标、第54287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可显著认读文字“UN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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