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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36719号“renrenkoub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7:03关于第43936719号“renrenkoub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25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三次方移动互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43936719号“renrenkoub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116989号“口碑网”商标、第4762914号“Koubei.com”商标、第5974118号“口碑网”商标、第6549733号“口碑旺铺”商标、第7581475号“口碑关系”商标、第25993358号“口碑koubei及图”商标、第30142474号“口碑MALL”商标、第30519317号“Koubei”商标、第30533311号“口碑”商标、第31500780号“Koubei.com”商标、第35038838号“Koube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类证据、媒体报道证据、荣誉类证据、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行政机关裁定书、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复印件、异议决定书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发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 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九在文字、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九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十、十一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十、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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