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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411277号“美宜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6:49关于第23411277号“美宜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商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11277号“美宜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36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36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复审商标在“1.寻人调查;2.家务服务;3.婚姻介绍;4.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第一家连锁超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连锁便利店企业。申请人建立了“美宜佳优惠券”小程序,为用户提供家务服务的选购渠道,在该程序上同时播放带有美宜佳商标的宣传图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美宜佳优惠券”小程序截图、宣传照片;2、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1日经核准在第45类寻人调查;家务服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8年3月20日。2021年11月12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缺乏时间要素。证据2虽然体现了全屋保洁的服务名称,但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该份证据亦为申请人单方自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上述订单的实际履行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在寻人调查;家务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寻人调查;家务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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