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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08516号“江南风物赞美大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6:42关于第64508516号“江南风物赞美大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00号
申请人:南京然伯霖文化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8516号“江南风物赞美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79893号“江南艺术”商标、第61572637号“院书南江”商标、第58824490号“江南书房”商标、第58451752号“江南书局”商标、第15729943号“大江南”商标、第29081048号“大江南”商标、第14061895号“江南书院”商标、第25275264号“江南造办”商标、第8876141号“江南晚报”商标、第43958679号“江南假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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