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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619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5:14关于第77619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互惠经济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有线宽频通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6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60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复审和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所有理由和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图形 有线宽频通讯有限公司”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集团旗下有多家公司,包括子公司“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附属公司“香港国际发行有限公司”和“香港开电视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力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2、关于征询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意见的函及中国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的回复函;3、“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章程(讨论稿);4、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5、“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百度百科介绍;6、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成立仪式相关报道、现场照片;7、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相关报道及现场照片;8、版权市场推广协议;9、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爱奇艺、西瓜视频等网络平台页面截图;10、广东广播电视台与中国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11、电视新闻报道节目截图;12、员工培训材料。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为自制证据,未进行公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真实性存疑。其他证据大多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符,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第3160925号和第63134352号商标完全相同,核定服务亦相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唯一、明确地指向复审商标,且所有证据至多仅限于“提供电视节目和制作设备”服务,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其余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3年9月30日申请注册,199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普通教育课程的远距离教授;提供有关电视节目制作的培训;提供电视节目和制作设备”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该协议书显示战略目标包含“在联盟会员以后的共同发展中,充分发挥各自技术、业务、资源优势,搭建开放合作平台,在合作合拍、人才交流、节目交流、平台互换、人员培训、市场运营、信息资源共享等领域开展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广电事业产业发展”,合作内容包含“联盟会员结合各自平台资源优势,在节目通联交流、新闻资讯报道、节目合作合拍。项目营销推广等方面共同发力,以高品质的内容满足受众的需求”、“加快影视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合作发展”等。上述证据结合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相关函件、章程(讨论稿)、粤港澳大湾区广电联盟成立仪式相关报道及现场照片、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相关报道及现场照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爱奇艺、西瓜视频等网络平台页面截图、电视新闻报道节目截图、员工培训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培训等影视文化产业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虽部分证据中出现的标志与复审商标有差别,但包含复审商标图形,复审商标图形为该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有关电视节目制作的培训;提供电视节目和制作设备”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或密切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此外,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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