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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522588号“VIPKID-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4:58关于第30522588号“VIPKID-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05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22588号“VIPKID-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6365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46961号“VIP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36366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引证商标三处于诉讼阶段,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PKID”系列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程序在新闻刊物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模型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模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模型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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