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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429号“京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4:51关于第6652429号“京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世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652429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894号决定,于2022年7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搜索、现场询问等方式,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见光盘):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被申请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3、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4、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销售发票;5、被申请人与阿里巴巴签订的服务合同、宣传截图、销售订单;6、被申请人参展的媒体报道及参展图片;7、宣传册、印刷合同、发票,动画制作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8、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的参展合同、发票及参展图片;9、钉钉截图、邮箱截图、名片图片;10、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的出口报关单;11、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的产品检测报告;12、产品图片;1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14、复审商标的不予撤销决定书及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见光盘):15、被申请人2018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2018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16、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2019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17、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2020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18、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2021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销售合同大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内容不清楚,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宣传推广证据中,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报道具有修改或者编撰的可能,网络报道未经公证,宣传册未体现形成时间;展会图片为自制证据,部分参展合同无发票相互印证;出口报关单、产品检验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产品图片未显示产品的生产日期;被申请人所获荣誉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补充提交的证据中,销售合同多为自制证据,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部分内容不清楚,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药柜、医院用病床等商品,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中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北京京东科技(乐亭)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7中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医疗设备采购合同显示了“京东”标识,所涉商品为医院用病床,其形成时间包含于本案指定期间内,并有销售发票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佐证。证据2、3、4、15、16、18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以及证据6的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虽具有一定瑕疵,但可以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进行一定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医院用病床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医院用病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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