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047530号“星分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0:21关于第62047530号“星分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5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7530号“星分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3814号“星理财”商标、第12340487号“国星”商标、第8068417号“QQ 星”商标、第59838956号“星会员”商标、第47035190号图形商标、第40360642号“星福利”商标、第33627978号“星支付 弹指之间随心支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经被注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商标流程状态页截图、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22年6月2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文字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不动产代理、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保险、不动产管理、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另,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六所有人企业注销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