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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0777号“菩缇小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6:42关于第64620777号“菩缇小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23号
申请人:尹志玲
委托代理人:融合智慧信息科技(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0777号“菩缇小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缇”并非佛教用语“提”,不能直接将其理解为“菩提”的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伤宗教感情,也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服装标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菩缇小筑”,其中“菩缇”易被误认为“菩提”,“菩提”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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