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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1123号“荣扬耐石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6:36关于第64821123号“荣扬耐石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20号
申请人:合肥市荣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1123号“荣扬耐石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3756号“荣扬耐石固”商标、第51562336号“荣扬耐石固”商标、第39476587号“荣扬”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区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类别已经成功注册“荣扬耐石固”商标,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大量的宣传使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页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及产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2年8月3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Y027245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砂浆;水泥;建筑用嵌砖;防火水泥涂层;防水卷材;发光铺路块料;建筑用非金属包层;合成材料制成的路标板和路标条;修路用粘合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砂浆;水泥;建筑用嵌砖;防火水泥涂层;防水卷材;发光铺路块料;建筑用非金属包层;合成材料制成的路标板和路标条;修路用粘合材料”商品上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包层、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底漆、非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砂浆;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发光铺路块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砂浆;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发光铺路块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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