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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89613号“提升多TiSn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4:27关于第62589613号“提升多TiSn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57号
申请人:广州希尔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9613号“提升多TiS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申请商标用于所申请的第42类别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提升多”及字母组合“TiSnDo”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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