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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84943号“CRAZY RICHAS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7:58关于第41284943号“CRAZY RICHAS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60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鸿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1284943号“CRAZY RICHAS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全球娱乐产业的各个分支中都居于不可动摇的领先地位,“CRAZY RICH ASIANS”是申请人出品的喜剧和爱情片,该片于2018年在北美和中国上映,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对《CRAZY RICH ASIANS》电影名称享有商品化权。争议商标仅仅是申请人电影名称的单数形式,明显是对申请人《CRAZY RICH ASIANS》电影名称的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电影作品直接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2010年至2017年《Forbes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名单;
2、《财富》杂志网站下载的2002至2016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
3、华纳兄弟官方网站的公司介绍节录;
4、中国报纸杂志关于华纳电影及其历年来引进中国内地的电影的大量报道;
5、时光网--中国内地电影票房历史排行;
6、时光网关于《CRAZY RICH ASIANS》影片介绍及剧照、获奖记录等相关信息打印页;
7、豆瓣电影关于《CRAZY RICH ASIANS》讨论打印页、所获奖项介绍页;
8、关于《CRAZY RICH ASIANS》影片的其他媒体报道和影评打印页;
9、百度搜索、360搜索以CRAZY RICH ASIANS为关键词检索介绍打印页;
10、关于“CRAZY RICH ASIANS”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麦嘻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21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2020年12月13日,争议商标转让给上海鸿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主张的“CRAZY RICH ASIANS”电影名称的在先权益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影视作品等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影视作品等名称或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适用上述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CRAZY RICH ASIANS”电影名称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开发衍生商品。故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应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RAZY RICH ASIANS”电影名称相联系。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CRAZY RICH ASIANS”电影名称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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