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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61498号“保仕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5:13关于第22261498号“保仕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时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尼萨福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1498号“保仕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802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尼萨福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发票及银行回单、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09月23日至2021年09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22261498号第7类“保仕洁”注册商标,故该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网页截图、参加展会照片;
4、发票及银行业务回单;
5、产品图片;
6、公司彩页;
7、参加展会视频。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6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7类“旋转式脱水机、洗衣机”等商品上还注册有第6869964号“尼萨福Neasurf”商标、第18059600号“铂威”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7中,网页截图、参加展会照片、参加展会视频均未体现展会的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亦无参展合同、发票、参展商名录等证据相印证。证据4中,发票及银行业务回单本身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显示的“保仕洁系列”字样系后期手写添加,且无对应合同相佐证。证据5、6中,产品图片、公司彩页均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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