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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52248号“XINSHANGJ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4:55关于第15352248号“XINSHANGJI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吕胜建
申请人因第15352248号“XINSH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148号决定,于2022年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吕胜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复审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1、门店、微信、宣传材料照片或截图;2、申请人与山东心赏家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3、装修施工合同、销售单据、商品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商业审计、电视商业广告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可知,复审商标已许可山东心赏家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但单独的商标授权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证据1、3的门店、微信、宣传材料照片或截图;装修施工合同、销售单据、商品照片等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应当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7类所包括的室内装潢相关服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且室内装潢等相关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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