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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4210号“中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4:09关于第63344210号“中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89号
申请人:江苏中正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4210号“中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5288号“中证”商标、第12393007号“中证统计 CMSMC及图”商标、第12393005号“中证统计监测 CMSMC及图”商标、第4053756号“正中”商标、第62004469号“中正”商标、第61666734号“中正装饰 ZHONGZHENG DECORA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早在2014年已经申请注册第42类第14411728号“中正”商标,该在先已注册商标使用至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资质证书、申请人的服务合同、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22年4月2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校准(测量)、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测量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测试;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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