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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40149号“达达收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4:02关于第44140149号“达达收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08号
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鑫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40149号“达达收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2207号“达达DADA及图”商标、第32479989号“达达乐投”商标、第22744027号“哒哒”商标、第12664496号“达达投资 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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