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42098号“郑和出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2:32关于第64142098号“郑和出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42号
申请人:郑和出海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2098号“郑和出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5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79981号“环球海豚 GLOBAL DOLP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和表现形式都存在明显上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知名度较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除水垢剂;去颜料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