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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15530号“包尔萨克BAWRSAK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2:19关于第64315530号“包尔萨克BAWRSAK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27号
申请人:鲁那汗·赛尔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5530号“包尔萨克BAWRSAK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汉字“包尔萨克”是哈萨克族的一种小吃。申请人以民族小吃为商标充分表达了申请人对民族文化的喜爱,体现了申请人深厚的民族情感,申请人赋予了该商标丰富的内涵与美好的愿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能够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包尔萨克”、“BAWRSAKH”组合而成,其中“包尔萨克”为哈萨克族的一种小吃名称,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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