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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76997号“微观四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1:32关于第61576997号“微观四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60号
申请人:运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6997号“微观四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39157号“微行四方”商标、第21258674号“微孵四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微观四方”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适配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热保护套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平板电脑;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步器;电子公告牌;智能手机;网络通信设备;耳机;扬声器音箱;电子图书阅读器;照相机(摄影);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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