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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48918号“优选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1:59关于第63748918号“优选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08号
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8918号“优选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相对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情况、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优选官”和图形构成,虽然有图形部分,但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优选官”,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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