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799270号“湘麦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1:50关于第64799270号“湘麦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26号
申请人:湖南睿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9270号“湘麦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3281号“湘乡麦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阶段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湘麦乡”与引证商标“湘乡麦风”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干;黑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糖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