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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5634号“DU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9:19关于第62895634号“DU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04号
申请人:杜德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5634号“DU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97937号商标、第32149999号商标、第62101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申请人产品在天猫、淘宝、亚马逊网站的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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