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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8093号“大唐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9:11关于第64678093号“大唐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73号
申请人:周卫众
委托代理人:江西匹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678093号“大唐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以繁体字“大唐說”为基础,经设计而成的自造字,应按照图形审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2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大唐說”,与引证商标“唐言兑”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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