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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1789号“麦香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8:50关于第64081789号“麦香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14号
申请人:内蒙古宝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1789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812782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7991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1694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654016号“麦香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60552号“麦香村 一顿舒服的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025145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037611号“麦香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061526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发布合同、出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复审决定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注册,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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