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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0973号“小食糖DESSERT GUR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9:56关于第64270973号“小食糖DESSERT GUR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29号
申请人:周杰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0973号“小食糖DESSERT GU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7660号“小羊食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不是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早在2014年就申请了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桌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餐桌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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