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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78450号“权和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3:41关于第65378450号“权和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89号
申请人:李向芹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8450号“权和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固定词汇,而是申请人撰写的臆造词,根据网络检索或者词典搜索,均查不到该词的特殊含义,也不是固定搭配或者某个固定词汇缩写,所以该词本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狗等对“权和权”、“权和权 法律”、“权和权 法律服务”的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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