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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0185号“Amori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2:16关于第61870185号“Amori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07号
申请人:诚威煌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0185号“Amor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7811号“AMORINO”商标、第10231073号“Amorin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6142H号“Amor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撤销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与引证商标一外文、引证商标二、三外文部分的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冰淇淋凝结剂;天然或人造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用冰;冰淇淋;饮用冰和奶油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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