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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50019号“名杉泰山BMSB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2:10关于第60250019号“名杉泰山BMSB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38号
申请人:刘育苏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品嘉荣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50019号“名杉泰山BMSB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第146356号“泰山及图”商标、第3314247号“泰山Taishan及图”商标、第6648160号“泰山”商标、第14122106号“泰山及图”商标、第50617750号“泰山”商标、第50617751号“泰山”商标、第44907675号“泰山牌”商标、第31730182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均包含文字“泰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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