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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4628号“职健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0:32关于第62484628号“职健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90号
申请人:北京职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4628号“职健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代表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经宣传使用已取得极强的显著性。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全国职工健康促进工程办公室出具的相关使用说明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职健”易被联想为“职工健康”,申请商标“职健宝”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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