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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7067号“雅乐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6:43关于第64187067号“雅乐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41号
申请人:重庆雅乐居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7067号“雅乐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40619号、第3447617号、第7378943号、第17124671号、第21712682号、第42891034号、第584444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雅乐居”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文字“雅乐居”、“乐居雅”、“雅居樂”、“雅居乐”、“雅乐”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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