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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5096号“艺莱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6:36关于第62905096号“艺莱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15号
申请人:朱晢祎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5096号“艺莱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3504号“艺莱特YiLA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08617号“莱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含义、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艺莱星”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艺莱特”、引证商标二“莱艺”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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