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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53504号“埃尔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3:32关于第62353504号“埃尔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91号
申请人:黎建龙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邦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3504号“埃尔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7954号“埃尔法 ALP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人同意驳回与第22550466号“埃尔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出宽展期,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隔热耐火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鉴于申请人同意驳回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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