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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0181号“LENA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3:24关于第63670181号“LENA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79号
申请人:杭州美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0181号“LEN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9464号“乐纳宝 LENAPO”商标、第11614239号“雷克森纳 LENA”商标、第56201473号“L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3112434号“L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三转让核准证明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洗衣剂、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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