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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65160号“CENJE 诚捷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2:06关于第62065160号“CENJE 诚捷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62号
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波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5160号“CENJE 诚捷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9700号“捷诚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01808号“捷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74826号“诚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164892号“诚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紧密联系,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数据处理设备;磁性身份识别卡;条形码读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芯片卡读卡器;信用卡读卡器;智能卡读卡器”部分商品上在驳回复审决定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现处于诉讼程序。鉴于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临场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诚捷”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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