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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474号“宏利达HONG LI 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6:09关于第6805474号“宏利达HONG LI 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方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05474号“宏利达HONG LI 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49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赵方东在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赵方东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百度搜索结果可知,未发现被申请人赵方东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电缆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阳谷鑫辉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部分付款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
3、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济南八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
4、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山东岱盟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发票;
5、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领域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6、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易建特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7、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与禹城栩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济南泰德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8、宏利达电线电缆实物照片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该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中“电线电缆”商品显示的标识是“宏利达”,并不是复审商标“宏利达HONG LI DA”,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配电箱(电)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电线;绝缘铜线;电话线;同轴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线管;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配电箱(电);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为被授权方委托阳谷鑫辉电缆有限公司加工“宏利达”牌电线电缆;证据3-7显示被授权方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将“宏利达”牌电缆、铝电缆等商品售卖给济南八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领域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后附相对应的发票可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8为“宏利达”标识在电缆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授权方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缆、铝电缆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电线;绝缘铜线;电话线;同轴电缆”商品与电缆、铝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电线;绝缘铜线;电话线;同轴电缆”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电线;绝缘铜线;电话线;同轴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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