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20177号“OKA 奥可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5:22关于第64320177号“OKA 奥可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901号
申请人: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0177号“OKA 奥可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42093号商标、第21529387号商标、第458578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历史;申请人企业荣誉;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奥可安”及“OKA”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OKA”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