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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25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5:00关于第644225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37号
申请人:晋江市青阳龙骑摩托车维护店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2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4432号“中唐双喜及图”商标、第47312069A号“智启汽车 ZHIQI QIHCE及图”商标、第15621971号“YHT及图”商标、第345661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轮胎动平衡服务;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内饰定制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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