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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3136号“丝路轻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0:56关于第63233136号“丝路轻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90号
申请人:甘肃丝路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3136号“丝路轻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97351号“丝路智慧INTELLIGENT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55558号“丝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26347号“丝路经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98992号“丝路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178607号“丝路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39010号“好丝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204743号“丝路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663243号“丝路臻品SILUZHEN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089561号“新丝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006287号“丝路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798315号“丝路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430732号“金丝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771497号“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7360252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70043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653997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3772377号“丝路新闻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0216141号“丝路全景V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1917120号“丝路镖局 西北SILK ROAD ESCORT AGEN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7106824号“丝路小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3649636号“丝路世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3649643号“丝路世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54124629号“丝路手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61894786号“丝路企服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十九、二十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十九、二十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一审中。
3、引证商标十四、二十、二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四、二十、二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十八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丝路轻居”整体与引证商标三、七、十三、十七、二十一含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十三、十七、二十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八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会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八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八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十八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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