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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62044号“EVIL KN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6:43关于第61862044号“EVIL KN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80号
申请人:成都森亿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2044号“EVIL KN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42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延伸注册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由广州市森亿服装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并委托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复审,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成都森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本案将其列为申请人作出决定。
2、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VIL KNIGHT”中“EVIL”可译为“邪恶的”,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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